(2017)辽02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罪犯常东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东奇,常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98号罪犯常东奇,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鞍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常东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常东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常东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东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东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