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增与舒丙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舒丙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205号原告:杨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丙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诉被告舒丙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增撤回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辛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