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楼雁尔与孙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雁尔,孙杨,陈成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7226号原告:楼雁尔,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挺杰,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杨,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第三人:陈成云,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楼雁尔与被告孙杨、第三人陈成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雁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雁尔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楼雁尔负担。审 判 长 童鲁军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