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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672号原告: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法定代表人:林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武,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缴费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中原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26元减半收取99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