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陈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陈美娟,王乐,王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9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15669Q。法定代表人:徐跃军。被执行人:陈美娟,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王乐,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王升忠,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照(2015)金兰商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美娟、王乐、王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陈美娟银行存款367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陈美娟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新竹苑2幢5单元401室房产,但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美娟、王乐、王升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陈美娟、王乐、王升忠已归还欠款33966元,履行诉讼费、执行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377.99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