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袁兆宁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袁兆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7号。主要负责人:王宇涛,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永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袁兆宁,男,生于1989年10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袁兆宁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袁兆宁在土门镇有房产,并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袁兆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十堰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