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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增周、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周,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增周,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北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3624782E。法定代表人:周双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周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83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