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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0111民初9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戚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9645号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驻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力,男,该公司顾问,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戚爱华,1984年8月5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戚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万斌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