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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昌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梁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2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粮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153384113L。 法定代表人陈祖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昌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广德县梨山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昌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昌华的银行存款32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