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967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967号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11月9日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到银行存款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