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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下新村3组29号,原为下新村支部书记。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东波,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东波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罗某某脱逃,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4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担任新邵县新田铺镇下新村村书记,2009年安邵高速公路指挥部在该村征地,在征地过程中罗某某伙同村会计曾某及指挥部工作人员李某1、孙某1等人虚造征地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14773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罗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在整个贪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罗某某的悔罪表现,对罗某某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担任新邵县新田铺镇下新村村书记,曾某(己判刑)任该村会计。2009年安邵高速公路指挥部开始在该村征地。在征地过程中,罗某某、曾某利用其参与征地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指挥部工作人员李某1、孙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罗某某、曾某的名义虚造征地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147738元(其中罗某某名下补偿款为62717元、40039元,曾某名下补偿款为44982元)。事后,罗某某、曾某、李某1、孙某1等人将套取的款项予以私分。案发后,曾某退缴赃款4万元,李某1、孙某1等人在纪检会调查该案时共退还了6万元。2015年1月20日,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将罗某某抓获归案,后罗某某退缴赃款4773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安邵高速公路新田铺镇下新村征地安置补偿名单复印件证明,以曾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44982元,以被告人罗某某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02746元。银行账户明细往来数、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曾某套取征地补偿安置款44982元,罗某某套取征地补偿款102746元。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与征地小组9人在下新村征地过程中与下新村书记罗某某、会计曾某共同商量,给罗某某、曾某虚造征地面积,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2万元左右,由征地小组成员与村干部均分。套取补偿款到位后罗某某、曾某交给他现金6万元,他们征地小组将下新村干部所交的6万和下田村干部交给他们的8万元全部分给了每个征地小组成员。证人孙某1、李某2、唐某的证言证明,征地小组从下新村撤出后在下田村征地时,李某1将下新村书记和会计通知到下田村,李某1给罗某某和曾某讲,给下新村村干部考虑些钱,虚造一些征地面积,当晚罗某某和曾某请征地小组成员在邵阳湘中人家吃饭,饭后李某1将他们3人喊到大厅里商量,李某1最后将为罗某某、曾某虚造的征地面积数交给唐某,唐某造好数据后交给县国土局。后来罗某某、曾某交给李某1和孙某26万元现金,李某1召集他们将下新村干部送给他的6万元和下田村干部送的8万元私分了,他们3人和李某1每人22700元,其他5人每人12700元。共同作案人曾某的供述证明,下新村征地工作即将结束的一天上午,李某1打电话给罗某某,要他和罗某某去下田村,罗某某接电话后和曾某赶到下田村,李某1和李某2正在一起,李某1提出给他和罗某某虚造一些征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所套取来的补偿款由征地小组成员和村干部对半分成,他和罗某某点头答应了,虚增征地面积的数目是由征地小组具体操作的,他和罗某某也不知道。后来征地补偿款到了后他和罗某某从信用社取出6万元交给了李某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1打电话叫他和曾某到邵阳市国安宾馆去搞征地面积核算,在国安宾馆李某1提出给他和曾某虚增征地面积,套取12万元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到位后他和曾某在长冲铺信用社取出6万元交给李某1和孙某1。余下来的钱他和曾某按四六比例分了,他多分了一些,曾某少分了一些。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罗某某退缴赃款47738元。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协助安邵高速公路指挥部从事征地拆迁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虚造征地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47738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罗某某己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颜树升审 判 员  李超成人民陪审员  钟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