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胜与吴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胜,吴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928号原告:王艳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艳胜与被告吴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艳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胜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王艳胜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