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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胜与吴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胜,吴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928号原告:王艳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艳胜与被告吴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艳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胜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王艳胜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