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87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钟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钟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890元,减半收取计2394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长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