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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87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钟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钟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890元,减半收取计2394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长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