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筱曼审判员 :长孙昆鹏审判员 :赵 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佳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