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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筱曼审判员 :长孙昆鹏审判员 :赵 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佳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