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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柯霆与张锦平、柳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霆,张锦平,柳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890号原告:柯霆,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锦平,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姿,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柯霆与被告张锦平、柳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