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F16MXJ。负责人:周胜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谢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6675X4。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广福镇万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69926813。法定代表人:胡达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新华,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陶香莲,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刘亮,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丽丽,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归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和被执行人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银行无存款,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胡新华、陶香莲、刘亮、李丽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胡新华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南昌市程炜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陶香莲、刘亮、李丽丽名下无车辆。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向我院申请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