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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程晓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程晓港,项晓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先俊。被执行人程晓港,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项晓爱,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49号裁决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晓港、项晓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0号领骏世界大厦南座13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