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裴怡与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怡,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482号原告:裴怡,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凤,女,该小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山,男,该小区居民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2-4-103。法定代表人:王丽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裴怡与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裴怡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