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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建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建华,男,193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杨皓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确认退休干部身份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立终字第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华申请再审称:本人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人事关系归属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起诉被告主体明确,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华起诉请求确认其国家退休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不涉及行政机关对外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王建华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王建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