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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7执8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xxxx。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处罚金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黑0707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光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