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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杨,李宗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马淑梅,行长。被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李杨,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宗臣,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被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杨、李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李杨、李宗臣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