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牛新保、牛庆斌等与程小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保,牛庆斌,牛庆霞,程小涛,赵七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86号原告:牛新保,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原告:牛庆斌,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原告:牛庆霞,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被告:程小涛,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被告:赵七成,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振中路信达花园A号B号营业房102号。负责人邓善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保、牛庆斌、牛庆霞与被告程小涛、赵七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新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七成所有的豫E×××××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新保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七成所有的豫E×××××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