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民字第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忠义,方小苹,宁波市镇海华顺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28号。代表人:王伟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献,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明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沈华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华伟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郑康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郑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忠义,男,汉族,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方小苹,女,汉族,住宁波市。上述六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静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华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1号(液体化工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丁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青青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黄长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和主债务人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顺物资有限公司、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郑忠义、方小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担保人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房地产等进行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其承租合同签订日期早于抵押权登记日期。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以就本案拟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甬执民字第261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