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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谭XX、李XX、李XX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再审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0刑监2号谭XX、李XX、李XX:你们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对本院作出(2014)郴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你们没有转让土地的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关于你们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的申诉意见。经查,本案在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原一审法院依据的是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作出的长永信(估)字第2012-081号土地估价报告,你们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发回重审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在宜章县公安局委托下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作出了长永信(估)字第69号、第70号土地评估报告书。重审判决后,你们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再次审理期间,宜章县公安局重新委托湖南省易成土地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市场价重新进行评估,作出了易成(估)字第2014-1208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结果意见书予以定案。经审查,易成(估)字第2014-1208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结果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二审判决予以定案并无不妥,且该鉴定意见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你们亦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不合法。故你们的申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或者赠送。你们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权,将科教用地改为商品房开发并对外销售,牟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你们的申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