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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被执行人:杨金生,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金生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透支本金76146.1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止的利息8699.84元、滞纳金8621.95元,2016年5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之规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6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实,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杨金生的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杨金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94536.89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