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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学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学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809248-X,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238-246号。负责人:郑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洲,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昌钧,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温学党,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学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温学党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利群路64号的房屋,现执行款已分配,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此次分配受偿63863.81元。本院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学党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透支款本金93552.71元、滞纳金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