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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学曾、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曾,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丁玉洪,诸城市密州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丁学曾,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丁玉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玉洪,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密州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法定代表人:安同法,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学增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繁荣建筑工程公司、丁玉洪、诸城市密州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