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白露露、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白露露,王红霞,张山林,宋佳佳,谢玉涛,王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1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负责人:张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星,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该行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白露露,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红霞,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山林,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宋佳佳,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谢玉涛,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雪,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黄骅支行)与被告白露露、王红霞、张山林、宋佳佳、谢玉涛、王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黄骅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星、被告王红霞、宋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山林、白露露、谢玉涛、王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黄骅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露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290.93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092.74元、截止到2017年2月23日的逾期利息666.34元及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王红霞、张山林、宋佳佳、谢玉涛、王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被告白露露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18.954%,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联保协议书中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原告依约向被告白露露发放贷款60000元,但被告除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2月23日,尚欠原告本金52290.93元、借款期间利息1092.74元、逾期罚息666.34元。被告宋佳佳、王红霞均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被告张山林、白露露、谢玉涛、王雪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白露露由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联保,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00元,期限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年利率14.58%,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年利率14.58%×130%﹦18.954%),就此笔借款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同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对被告白露露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白露露发放了贷款60000元,被告白露露除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本金52290.93元、借款期间利息1092.74元及自2017年1月3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露露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白露露、王红霞、谢玉涛、王雪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因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借款人被告白露露发放了贷款后,被告白露露应如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到期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对借款本金52290.93元、借款期间利息1092.74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之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山林、白露露、谢玉涛、王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借款本金52290.93元、借款期间利息1092.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二、被告张山林、宋佳佳、王红霞、谢玉涛、王雪对上述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六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