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增明与陈维敬、闫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明,闫树兴,陈维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明。被执行人:闫树兴。被执行人:陈维敬。本院在执行陈增明与陈维敬、闫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维敬、闫树兴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维敬银行存款62811.02元,闫树兴银行存款33682.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