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增明与陈维敬、闫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明,闫树兴,陈维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明。被执行人:闫树兴。被执行人:陈维敬。本院在执行陈增明与陈维敬、闫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维敬、闫树兴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维敬银行存款62811.02元,闫树兴银行存款33682.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