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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阳云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珑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阳云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珑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472号原告深圳市阳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现忠。被告东莞市珑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钟军锋。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珑瑰塑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7984.8元的财产。由案外人深圳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珑瑰塑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7984.8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