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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246号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大塘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3934872B。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219304。法定代表人:唐显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重庆鸿运和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