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顾绍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顾绍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199号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湖路29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9434744。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绍田,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绍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重庆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