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平定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与平定县如意家俱城、阳泉市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定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平定县如意家俱城,阳泉市热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王,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定县如意家俱城。经营者郝吉祥,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矿区。委托代理人李芳,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现住城区。原审被告阳泉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秀,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定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定供热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定县如意家俱城(以下简称如意家俱城)、原审被告阳泉市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定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江波、被上诉人如意家俱城的委托代理人李芳,原审被告阳泉市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原告如意家俱城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郝吉祥,经营场所为阳泉市平定县X市场X号,经营范围为家具、灯具、办公用品销售。2016年1月28日晚,平定县X市场X栋X层供热管道发生漏水,并通过建筑物伸缩缝流入原告家俱城内,致原告家俱城进水,造成房屋及家具损失。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查看现场及询问相关人员,该商场X栋X层X号商铺未经营,商铺外供暖锁闭阀在发生漏水时系开启状态。另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阳泉市热力公司出具阳热政办字[2013]56号文件,载明2013年8月30日,平定县区域供热整体划归热力公司统一管理,平定供热公司整体划归公司统一管理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作为公司的直属机构,在公司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原有区域的供热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运行、收费、党务等业务工作均须按照公司要求,在对口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实施。平定县X市场供热服务及收费主体为被告平定供热公司,该公司系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供应;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管道防腐保温;水暖管道及零件、建材、汽车配件、百货、五金、土产日杂销售;供热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安装热计量表等。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如下:1、地板及壁纸损失18036元。原告提供平定县X销售中心出具的铺设木地板22800元及壁纸6636元的收据一张,并提供漏水现场照片,证实该家俱城地板及壁纸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失。但原告提供的收据为其2014年装潢装修时地板及壁纸造价花费,经现场查看,地板为部分损坏,并非全部损坏,酌情认定原告地板损失11400元、壁纸损失5000元,计16400元。2、货物损失32560元。原告提供石家庄市X1公司及石家庄市X2公司送货单,证实其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2月26日从上述两家家具公司购入26200元、23300元的货物,2016年1月28日晚发生漏水时,部分家��损坏。考虑到木制家具特殊性及货物残值,酌情认定原告损失32560元。3、墙体损失。原告家俱城墙体在本次事故中受损,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损失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9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漏水现场照片、铺设地板及壁纸收据、送货单,被告提供的催款函及一审法院调取的阳泉市热力公司文件、现场查看光盘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原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平定县X市场热力供应、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管道防腐保温主体为被告平定供热公司,其在日常工作中,对供热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其抗辩称,发生漏水时供暖锁闭阀系人为开启状态,但其并未向有关部门报案,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充分���理义务。被告平定供热公司虽已划归被告阳泉市热力公司统一管理,但其仍系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平定供热公司依法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平定供热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意家俱城各项财产损失489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平定供热公司负担。一审判决送达后,平定供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定供热公司上诉理由:上诉人不是侵权人,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上诉人已尽到管理责任,我方不应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据;如意家俱城答辩:供热管道不在室内,就在X楼架空走的暖气管,X号没有交暖气费,供热公司应该关掉进水和回水,但是回水没���关闭,回水管漏水了,漏水之后,用供热专用钥匙一关就不漏了,漏了3个多小时。阳泉市热力公司答辩:一审我们不承担责任,同意上诉意见。经二审审理,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平定县金泰市场热力供应、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管道防腐保温主体为平定供热公司,其在日常工作中,对供热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平定供热公司向吕钢停止供暖并且对吕钢的供暖阀门进行了锁闭。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供暖阀门被打开,导致损失发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意家俱城提供了损失相应票据,平定供热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原判酌情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平定供热公司关于不应���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平定供热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张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