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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郭云祥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郭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孙继景,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云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千年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郭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云祥履行(2015)鄂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鄂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郭云祥自有的白瓜籽约6000公斤,经呼伦贝尔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华信资评字(2017)第1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74元/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云祥自有的白瓜籽约6000公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