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213号被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农民,马建华罚金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业务庭于2017年01月18日向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