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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姬翔、上海新光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翔,上海新光医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翔,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光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施一蒙,该院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姬翔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光医院(以下简称新光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翔申请再审称,根据其在提成款及加班工资一案中的诉请,双方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元达成调解协议,但支付2012年5、6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7,869元的诉请不属于该8,000元的调解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认定其已经放弃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姬翔与新光医院在前案诉讼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由原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姬翔在调解中明确表示,同意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款后,就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该调解协议业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现姬翔并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姬翔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仅涉及前案诉请的主张难以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对姬翔在本案中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姬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