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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金玲、行荣荣、行成新、高杰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金玲,行成新,行荣荣,高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金玲,女,汉族,1958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行成新,男,汉族,1953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行荣荣,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高杰义,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金玲、行荣荣、行成新、高杰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杰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杰义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