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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俊贵、魏兴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贵,魏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贵,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被申请人魏兴江,男,1981年6月5曰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兴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宋俊贵欠款57900元、利息1287.3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执行费7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933.30元及相应利息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魏兴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兴江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宋俊贵,申请执行人宋俊贵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