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行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莹莹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红,崔莹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4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志红,女,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陶然亭公园退休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莹莹,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上诉人孙志红、崔莹莹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行初10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志红、崔莹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志红、崔莹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红、崔莹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李智涛代理审判员  郭元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王 正-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