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冰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冰胜,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冰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张冰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冰胜撬门进入洛阳市老城区莲花寺西街“老碗面”饭店内,窃得现金50元左右。2、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冰胜撬门进入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绝味鸭脖”店内,窃得少量零钱。3、2016年11月12日凌晨许,被告张冰胜撬门进入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一号米皮”店内,窃得现金100余元。4、201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冰胜撬门进入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宾馆楼下“妙可”酸奶店内,窃得现金1000余元。5、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冰胜撬门进入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6号“蜀香小吃”店内,未窃得财物,后张冰胜又窜至洛阳市西工区丽春东路“万家乐”烟机灶具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冰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张冰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贺某、陈某、姬某、刘某2、刘某3陈述及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辨认笔录,张冰胜供述与辩解、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冰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冰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冰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冰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冰胜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履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硕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晓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