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丁厚亮申请执行丁增志、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厚亮,丁增志,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厚亮,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被执行人丁增志,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唐红霞,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关于丁厚亮与丁增志、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4日轮侯查封丁增志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新村A区9幢503室(产权证号:郊0061**)房产。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自动转为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作出(2016)皖0111执29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丁增志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新村A区9幢503室(产权证号:郊006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