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明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灿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35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灿,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岳阳县公安局接到被告人杨明灿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将其抓获归案。在被告人杨明灿的带领下,民警在被告人杨明灿经营的位于岳阳县黄沙街镇九原村养鸡场房屋内搜缴出“鸟铳”二把及牛角壶装的一小壶“炮硝”。其中,一把“鸟铳”为被告人杨明灿用钢管、自制扳机等制作而成;另一把“鸟铳”为网友送给被告人杨明灿的礼物。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明灿所持有的二把“鸟铳”各部件性能完好,且引火孔通畅,击锤能击发火帽或发火纸,能完成引火击发过程,均被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杨明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杨明灿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现场照片;鸟铳二把、牛角壶一个等物证;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灿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持枪证件的情况下,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灿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杨明灿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刘旺晴人民陪审员 陈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