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全英与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英,郭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1270号原告李全英,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庆,又名郭祖磅,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李全英诉被告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许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12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上述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现原告急需用钱,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被告郭庆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李全英10000元现金(壹万元整)。借款人:郭庆,2013年5月28日。”2013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李全英现金50000元,伍万元正,用款10天内还款,如要延期另加利息一天两佰元,特此证明,借款人:郭庆,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让原告将该款通过银行转账至名为赵文莉的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李全英50000元,伍万元正,利息30000元,叁万元正。郭庆,1月13日-6月13日。”上述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三份、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郭庆共借原告李全英现金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庆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全英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郭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苗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