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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凌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凌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0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宁效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达鹏,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凌治国,1977年7月7日生,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行人凌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199458.22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深圳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李振宇 审 判 员: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