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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云涛与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涛,高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1405号原告:李云涛,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高玉祥,男,住寿光市。原告李云涛与被告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玉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年息2分,随要随还,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高玉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云涛现金陆万元(60000元),借款人:高玉祥,2014.6.3。此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应及时返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因双方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0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高玉祥返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确定按年利率6%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玉祥返还原告李云涛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