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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君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6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君,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景德镇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家住景德镇市。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9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4日因病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黄祖华,系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君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在2017年3月24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强证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于2017年4月14日又将本案移送来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人胡君及其辩护人黄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23时许至2016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胡君与被害人江某、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珠山区长虹金域小区麻雀会麻将馆赌博,期间被害人取款2万元、胡君取款3万元,打牌结束时仅被害人一人赢钱。被告人胡君同被害人在麻将馆吃完午饭并一起离开,行至长虹金域中央小区东一路出口时,胡君突然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拦下私家车乘车逃离现场,之后胡君在本市古窑景区门口山坡上将手提包内5万余元现金取出,苹果5手机关机,并将手提包及手机扔弃在山上,将其中l万元还给朋友。2016年1月6日15时许,民警将被告人胡君抓获,在胡君带领下起获手提包及手机,归还失主。经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2)抓获经过;(3)情况说明;(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出警经过;(6)出院小结;(7)银行交易明细;(8)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戴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君的供述与辩解。5、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君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并要求出示的证据有:(1)从江西移动公司调取的被告人胡君手机号“139××××9950”的通话记录单;(2)出生医学证明及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江西省儿童医院出院记录等;(3)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公诉人已当庭出示);(4)景德镇市看守所出具的报告和情况说明(在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宗中);(5)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函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在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宗中)。被害人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本案中胡君抢夺的金额应当认定7.1万元。从侦查卷宗可知,公安机关对陈某、胡君、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了上述三人参赌及胡君抢夺被害人江某的包和内装7万余元的事实。此外,被害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提供了在事发当晚到银行取款2万元的相关取款凭证。当晚的打牌过程中,四个人打牌三个人都输了,只有江某赢了,在打牌开始到最后结束,江某并未离开过麻雀会,因此无论如何被害人江某包里的现金都不止被告人胡君供述的1万元。第二、强烈请求对胡君从重判决。(l)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尤其是犯罪所得。(2)被告人并没认罪悔罪。尤其是在取保候审至开庭之时,被告人胡君并没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也没有对被害人江某表示过任何歉意,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任何赔偿。(3)被害人被抢夺时已怀有身孕,被告人无视抢夺可能会对怀有身孕的被害人带来重大伤害的情况下仍然肆意抢夺。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共计7.1万元,并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对被告人胡君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不持异议,辩解所抢的包内只有1万余元。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君犯抢夺罪不持异议,提出仅为被告人作从轻辩护: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君抢夺他人财物5.23万元,其中被抢包内有5万元,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刑法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只能认定被抢包内只有10047元现金。第二,被告胡君抢夺自己输掉钱不能认定为抢夺的数额,退一步讲即使可以认定为抢夺的数额,胡君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只有12347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赌资不能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被告胡君取回自己赌资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夺。第三,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本案是由赌博引起的,都有过错,由于被告人觉得自己别骗,再加上被害人激怒她,导致其一时情绪失控,临时起意抢夺财物,这与有预谋抢夺他人财物相比在主观恶性上较轻;(2)被告人胡君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君在被害人去找她要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拨打南河公安分局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警察到来,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3)被告人胡君有当庭认罪;(4)被告人胡君患有严重的疾病,2016年12月28日生育了一个女孩,目前正在哺乳期;(4)被告人胡君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属偶尔失足犯罪。综上,希望法庭能给胡君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轻刑同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胡君与被害人江某先后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长虹金域小区麻雀会麻将馆打“牛牛”,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不久被告人胡君所带的赌资输掉后,便叫麻将馆老板“来发”(在逃)拿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来人民币1.2万元后继续参赌。被害人江某在2016年1月6日凌晨4时许也叫“来发”拿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来人民币2万元继续参赌。早上8时许,被告人胡君在钱输光后,又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河支行提取了自己的定期存款人民币3万元后回到长虹金域小区麻雀会麻将馆继续赌博,至上午11时左右赌博结束,被告人胡君所提取的存款全部输掉。“来发”安排被告人胡君、被害人江某等人在麻将馆吃午饭,被告人胡君和被害人江某吃完午饭后两人一起离开。当行至长虹金域中央小区东一路出口时,被告人胡君突然夺下被害人江某的手提包,并迅速拦下一辆私家车,并乘车逃离现场。接着被告人胡君来到景德镇市古窑景区门口山坡上将手提包内人民币3.5万余元取出,苹果5手机关机,尔后将手提包及手机藏匿在山上。随后来到新厂,将所获得的赃款拿出l万元归还朋友欠款。14时左右,被害人江某来到昌河宿舍305栋即被告人胡君父亲的“文某锁行”。被告人胡君接到父亲的电话后也来到“文某锁行”。被告人胡君及其父亲均向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昌河派出所报案。昌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出警到现场,经询问得知案发地属新厂派出所辖区,遂将被告人胡君、被害人江某带至新厂派出所移交处理。案发后在被告人胡君带领下,在古窑景区门口山坡上起获了手提包及苹果5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江某。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手提包及苹果5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5日22点左右,其一男性朋友杨某叫其到长虹金域中央的麻将馆打“牛牛”,其身上带了3万多元现金过去;进了麻将馆里面有十来个人,男的有七八个,女的有三四个,他们已经在打“牛牛”,其也加入进去,玩到了半夜三点左右,其带的3万元钱输光了,就叫“来发”拿了其的农行卡去银行取了2万元钱过来,之后其开始把输的钱赢回来了,一直玩到次日中午十二点多,这时其手上有7.1万多元现金;结束后麻将馆老板请一起玩的人吃了饭,吃完饭后下午1点多钟,其和一起玩牌的那个女的往长虹东一路路口走,快走到步行街路口时,那女的突然来抢其手提包,其就抓着包不放手,那女的把其连人带包一起拽倒在地上,强行抢走了包,之后拦了一辆银灰色私家车,车子往新厂方向开走了;然后其找到杨某和“来发”,他们把其带到那女的爸爸在昌河的锁店,那女的爸爸把她叫来了,但那女的不承认抢了其的包,其就把她拉到派出所报警了;其去打牌时那女的已经在包厢里,开始有十来个人,后来陆续走了些人,其都不认识,到后半夜就剩其、“小不点”、“南昌佬”和抢其包的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最后打牌的四个人的输赢情况是“小不点”输了几千元,“南昌佬”大概也是输了几千元,那个女的自己说输了几万元,其赢了1.5万左右;其被抢的包内有7.1万元现金,一个苹果5手机,包是沙驰牌的,其当天穿的是一件红色狐狸毛皮草上衣;打牌是杨某和“来发”组织的,他们在边上抽头,蒙庄时抽50元至100元不等,打“牛牛”坐庄200元或300元起步,下注最少10元,没有上限。2、证人证言(1)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6日13时左右其在长虹金域中央小区程晨烟酒店中坐店,看见一身穿红上衣和一个穿白上衣的青年女子“扭打”在一起,后红衣女子倒在地上,白衣女子就向马路跑去,并上了一辆汽车走了;其就走向红衣女子询问,她说被刚才穿白衣服的女子抢了包。(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5日晚11点左右其来到长虹里面一家麻将馆玩;在二楼包厢有一伙人在打“牛牛”,有四个人坐在桌上,旁边还有一些人在“搭角”,大约有十多个人,当时是两男两女坐正板,后来有个叫“南昌佬”的人走开了一下,其就上桌打了,“南昌佬”回来后就是其、“南昌佬”、还有一个孕妇及一个女的,这个女的父亲是在雕塑修锁的,其四人坐正板一直打到次日上午11点多钟,后来他们都去旁边的店里吃饭了,其就一个人先走了;是用扑克牌打“牛牛”,一人坐庄,三人下注,旁边的人也可以下注“搭角”,每次下注最小10元,最大没有限制;其去的时候是那个孕妇在做流水庄,其带了3000元去,输光后又找场子上的杨某借了5000元也输光了;“南昌佬”也输了,修锁的女儿带了三万元钱去,也输了,输了多少不知道,那个孕妇赢了钱,赢了多少不知道。(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开美容店的,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胡君在其店里做过事,胡君做事时陆续找其借过好多次钱,到现在胡君还欠其两万多元钱;记得一天下午,胡君来到其美容店找其,拿了一万元钱给其;胡君没有说钱是哪里来的,其也没有问。(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君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6日下午2时多,有一个孕妇和两三个男子来到其昌河配锁的车棚里,他们说其女儿胡君拿了那个孕妇的包,其就打了胡君的电话,说那些人在找她,并叫她过来;二十分钟左右,胡君坐出租车来了,跟那个孕妇见了面,孕妇说胡君拿了她的包,胡君说没有,她们两个人争执不清楚,胡君就用手机打了昌河派出所的电话846×××0报警,没有多久昌河派出所的人来了,就叫胡君先上了车,后来其走到昌河派出所时看到胡君和那个孕妇都在那里;2015年9月6日胡君在家里突然昏倒,然后到三院住院的;其不提出对胡君做精神病鉴定。3、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景珠价估字(2016)3号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苹果5手机1部,估价金额为1800.00元;手提包1个,估价金额为500.00元。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依法见证下,经江某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2016年1月6日13时许在长虹金域中央小区东一路出口处抢夺其手提包的女子,本组照片中的6号即为胡君。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依法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胡君指认长虹金域中央东一路出口处为其实施抢夺作案的现场;古窑大门口前岔路口旁的小土沟为其藏匿赃物的地点,民警随即在小土沟里提取了手提包和手机,经确认系江某被抢夺的手提包和苹果手机。6、书证(1)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附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1月6日从胡君处扣押苹果5手机1部、女式手提包(沙驰牌)1个,已由江某领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账号户名:62×××*2江某在2016年1月6日04:21:03至04:25:58期间共六次支取卡内现金计人民币2000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珠山西路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胡君,卡号:62×××*3在2016年1月5日22:11:30至22:13:24共四次取款计人民币12000元。(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河支行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款利息清单,证实户名胡君,账号:15×××*5在2016年1月6日08:53:18取定期存款计人民币30000元。(5)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办理胡君抢夺案时,同时查获胡君、江某、陈某等人参与赌博行为,对胡君、江某、陈某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该赌博案中的“来发”、杨某等人尚未到案,待到案后再行处理。(6)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昌河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1月6日14时许,该所接昌河305栋“文某锁行”胡某(158××××7110)电话报警,有人敲诈其女儿,即派民警到昌河305栋出警;现场有一怀孕女子称胡某女儿在长虹小区打牌后将其包抢走,遂将两女子带回派出所;因案发地属新厂派出所管辖,故将该案移交新厂派出所处理。(7)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厂派出所出具的接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6日下午昌河派出所民警接到胡君父亲胡某手机报警,称在昌河宿舍305栋有人敲诈其女儿胡君,昌河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现场,经询问得知案发地属新厂派出所辖区,遂将胡君、江某两人带至新厂派出所移交处理。(8)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6日对参与赌博违法行为人胡君、江某、陈某决定行政拘留十天。(9)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厂派出所调取的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证实胡君于2015年9月6日入院,至同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癔症和脂质代谢紊乱。(10)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厂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胡君出生于1988年4月10日,系成年人。(11)景德镇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告,证实57号在押人员胡君自2016年1月7日入所以来,经常无缘由的晕倒,手脚抽搐、呕吐、眼睛上翻,发病时间次数多、时间长,严重影响监所安全。(12)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出具的函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答复函,证实根据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胡君在羁押期间频繁出现晕倒,四肢抽搐,案发前诊断为癔症,可能影响看守所的监管安全,不适宜羁押,故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珠山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胡君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13)江西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单,证实手机号“139××××9950”于2016年3月4日在景德镇市城东营销中心昌河自办营业厅查询的通话记录显示,该手机号于2016年1月6日15:24:19主叫了“846×××0”(系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值班电话),时长63秒。(14)出生医学证明及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江西省儿童医院出院记录等,证实新生儿姓名为郑予曦,母亲姓名为胡君;新生儿郑予曦患有化脓性脑膜炎等疾病。7、被告人胡君的供述。被告人胡君供认:其手机号为“139××××9950”;2016年1月5日晚10时左右,其带了2300元现金和一名女性朋友到长虹金域里的麻雀会麻将馆打“牛牛”;其过去时包厢内大约有十五人已经在打“牛牛”,其直接上桌坐庄,不久就输了带来的钱,然后找朋友借了1500元,再输了后其就叫“来发”拿其的银行卡去邮政帮忙取了12000元现金,那时大约晚上11点左右,但没多久就输掉了,后来就找杨某借了1.8万现金,不算利息;期间陆续有人离开,11点多钟包厢内只有六个人,包括其在内的二男、二女打牌的,剩下一个“来发”,一个放帐的杨某,三个打牌的其不认识,其中一个是怀孕的孕妇;一直玩到第二天早上的8点40左右,又输完了借来的1.8万,然后其自己去昌河的工商银行取了3万,把借来的1.8万还了,用剩余的钱继续打,一直玩到中午,又输完了剩下的钱,大家都不打了;中午“来发”请吃饭,其和那名孕妇、“来发”、杨某四人吃完午饭后就散了;其和那名孕妇一起沿长虹金域小区步行街往东一路走,到小区出口时其就趁那名孕妇不注意,伸手抓住她手提包,用力扯夺过来,把她拖拽到地上;其抢了包后拦了一辆车去了古窑门口下车,其走了一段路爬上山才打开包,拿出了包里的10047元现金,把包和苹果5手机扔在了山上;不久其接到父亲的电话,让其回去,并说有人去他店里说其抢了别人的包;其先去了四季春晖朋友的店“东方美”美容院换了衣服,并拿那1万元还了帐;之后其去了昌河父亲店里,当其父亲问是不是抢了那女的包,抢了7万多元钱,其当时就吓到了,然后自己就报了警,不久南河派出所民警来店里,把她们带到所里,后来又被送到新厂派出所;途中其和孕妇在聊天,觉得他们在合伙坑其,孕妇说“我大着肚子,杀了你猪,也不能把我怎样”,其气不过就抢了她的包;打牌的包厢其只认识“来发”,“来发”打其电话,要其到他那里打“牛牛”;“牛牛”赌博大家轮流坐庄,庄家自己规定300元、600元不等,然后让其他人押钱,其他人最低20元,上不封顶,“来发”有参加打“牛牛”;其总共输了44500元,输给了牌桌上打牌的男子,还有好多人赢钱走了,孕妇可能赢了几千块钱。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关于被害人江某陈述中“其被抢的包内有7.1万元现金”及被告人胡君的供述中“所抢夺的包里只有10047元现金”,因所陈述的包内现金数额不相一致,故均不予采信,上述其它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本案抢夺的财物,应如何认定?被害人江某陈述其在2016年1月6日凌晨打“牛牛”赌博过程中输钱后,其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来发”去取款以便继续参与赌博,有江某所持有的农行卡“卡号:62×××*2”在2016年1月6日04:21:03至04:25:58期间共有六次支取记录为证,共支取卡内现金计人民币20000元。另被害人江某多次陈述其打牌结束时共赢了人民币15000元左右,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君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害人江某是这场赌博的赢家,故对江某陈述其共赢了人民币15000元左右这一事实应予采信。此外,关于被害人江某陈述其在2016年1月5日晚携带了3万多元去长虹金域中央的麻将馆打“牛牛”,缺乏证据印证,不予采信。综上,被害人江某在2016年1月6日凌晨取款人民币20000元后,一直到赌博结束,才与被告人胡君一起离开长虹金域小区麻雀会麻将馆,故被害人江某包内持有的现金可认定约为“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另被害人江某被抢夺的物品还有苹果5手机1部、女式手提包(沙驰牌)1个,经估价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因此本案所抢夺的财物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共计约人民币37300元。第二,被害人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被害人江某包内持有的人民币约为35000元,其中20000元为其参与打“牛牛”赌博违法活动的本金,另15000元系其所赢的赌资。由于赌博行为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对被害人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依法责令被告人胡君退赔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君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所抢夺的犯罪数额为5.23万元,犯罪数额巨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胡君的辩护人提出“只能认定被抢包内只有10047元现金”,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提出“被告胡君抢夺自己输掉钱不能认定为抢夺的数额,赌资不能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被告胡君取回自己赌资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抢夺”,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胡君抢夺行为是发生在赌博结束,被告人胡君和被害人江某回家的途中,且在实施抢夺的对象上被害人江某并不是与被告人胡君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被告人胡君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再提出“被告人胡君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胡君自动投案后没有就主要犯罪事实“所抢夺的财物”作如实供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君患有严重的疾病,目前正在哺乳期,没有前科劣迹,本案是由赌博引起的等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标丽人民陪审员  陈超群人民陪审员  向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