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显峰与周琪、周远杰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峰,周琪,周远杰,卢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155号申请执行人程显峰,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周琪,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周远杰,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卢振女,女,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程显峰与周琪、周志远、卢振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5,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他案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琪、周志远和卢振女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系向申请执行人设定第二顺位抵押。现该房屋已在评估、拍卖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