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3527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与泰兴市蓝翔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泰兴市蓝翔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527号原告: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泰兴市金马食品城68号。经营者:柯顺宜。被告:泰兴市蓝翔网吧,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9号城市购物广场地下室。投资人:陈爱萍。原告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泰兴市蓝翔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金源百货经营部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