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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357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环路以南、热电厂灰渣填埋场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22893052XT。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26982357M。法定代表人:丁午育,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奥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