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4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春艳、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秦飞,高业坤,黄艾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艳,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刘秋妹,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秦飞,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高业坤,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艾莹,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63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与被执行人秦飞、高业坤、黄艾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被执行人秦飞支付赔偿金586213.47元及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高业坤支付赔偿金22623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黄艾莹、高业坤已经按照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了20万元,对被执行人高业坤、黄艾莹执行完毕。另已扣划被执行人秦飞名下财产168819.97元,将执行款368819.9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秦飞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